当前平台经济产生的问题,是在市场交易的内外部环境都改变了,而相应的交易原则包括定价机制尚未形成,监管技术也不到位,同时交易双方的技术应用水平还不对称背景下产生的新问题。
任何问题的产生,都有其前因后果和内外部环境,仅用道德进行谴责,或把问题归咎于某些特定人,而不对问题产生的因素和环境进行分析并从根本上进行整治,最后只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难以发挥根本性的作用。
中国古代也存在大量奸商,过去也并不总象我们传说中或想象中的那么美好。中国几千年文明基本都是农耕文明,绝大部分交易都是小范围内的熟人交易。因为范围小,交易双方又相互熟悉,基于长期利益,在个体反复博弈的基础上,才有了农耕文明时代一系列所谓仁义礼智信的交易交往原则。
但古代中国也存在行商和坐商的区别。行商往往存在更多的坑蒙拐骗,而坐商往往是诚信经营。为什么会这样?交易环境不一样。行商运营成本更低,大部分情况下是陌生人交易,而交易又大多是一次性交易,因而能骗一次就骗一次。行骗的成本不高,但收益高。而坐商成本更高,顾客多是熟人,多是长期反复博弈。骗一次的收益不高,但如果被发现或被识破,可能就会因此失去一位顾客,还有可能影响到更多顾客以及店铺声誉,其损失更大。
因此,平台经济产生的问题,也还真难以归结到社会道德层面。平台经济是在一方具有大数据手段的环境下,平台在更大范围内与陌生人的交易,而与之对应的交易原则和监管规则都还没有建立起来。平台拥有几乎无限的技术能力以及由这些技术能力带来的垄断能力,而与之发生交易关系的则基本上是只拥有数字平台应用能力而不具备技术能力的如沙子一般松散的个体。
但另外一方面,经济学上的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在传统意义上,对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指的是群体的总需求。而在大数据情况下,技术可以将需求具体到某一个特定个体对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需求。特定个体在一段时间内反复浏览或购买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正说明其需求强,因而针对个体提高特定商品或服务价格,应该也是经济学边际价值效应理论在个体上的表现,尽管这种方式会使得个体产生相当不好的体感,也好像有悖于传统上仁义礼智信的交易原则。
因此,在几乎所有情况下,每个占据优势地位的主体,都会将其自身优势发挥到极致。古代坐商是这样,行商也是这样,当代的平台经济还是这样。
因此,平台经济当前产生的问题,不是仅用道德谴责就能解决得了的,甚至也不是仅靠国家对特定行为人或责任人的处罚就能得到根本解决的。当前平台经济已经无处不在,而国家基于对人和交易的监管,仅能实现有效范围有效层面的监管,而难以针对交易的每个环节每个层面都实现监督。尤其目前技术手段还不十分完备,还难以做到自动监管和智能监管。
但即使通过技术手段,我们能对平台交易的每一个细节都监管到位,我们又以什么原则判定平台违规呢?按照经济学原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交易出来的,而参与价格形成机制的各方都有自己的定价权。在传统市场环境下,各方基本都是在用脚对价格进行投票。但平台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其价格形成机制还需要更全面更深入的探讨,在理论和共识形成以后,我们才可能具有判断平台在定价上违规的理据。
要解决平台经济产生的问题,一是要让松散的个体能够有效组织起来,成为一个拥有力量的交易主体,也就是要让消费者协会真正发挥作用。但在平台将技术因素渗透到交易每一个环节的现实情况下,这种监管无疑成本太高,并且覆盖面太窄。二是要通过技术手段赋予交易弱势方以力量,能够通过技术手段主动发现交易每一个环节存在的问题。
当然,最主要的,还是要将大众已经体感到的不爽,通过学理研究,找到造成不爽的背后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以及法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解释和相关因素,并能够基于这些研究成果给出监管原则和处罚标准。
而我们目前是将问题归咎于具体的行为责任人。这种方式不能说无效,但效果可能会很有限。一是这种方式监管到的内容有限,除非大众反响强烈的问题,否则政府不可能深入到每一个交易环节开展排查并进行查处;二是查处的成本也可能过高,即使对单一违规行为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市场禁入,这样可能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但由于其覆盖面狭窄,处罚数量有限,而在总体上的收益可能极其有限;三是监管原则不明,监管和处罚过程中必然会存在很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四是即使具体行为责任人认真负责,全心为大众服务,但各种算法内在的幻觉以及可能会出现的涌现现象,也未见得全部都在行为负责人的掌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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